Page 30 - 新版國貿條規-解析與運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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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點交付買方,並承擔 (bear) 貨物滅失或毀損之一切風
險,直至貨物交付至此一地點。而買方自此一約定交貨地
點起需安排貨物後續之運送,以便運送至最終目的地,並
承擔貨物滅失或毀損之一切風險。因此,為避免對於風險
承擔之分擔產生爭議,當事人在契約明確的約定此一交貨
地 (含指定之交貨地點) 為交易重要條件之一,而國貿條
規之條件規則中,風險移轉亦為重要之規定。
運送之安排:有關貨物之交付地點,亦指賣方必須於此地
點將貨物交付買方,或買方指定與貨物運送相關之人 (例
如運送人或承攬運送人),以便貨物之運送。而在此指定
交貨地點後與貨物運送相關之事宜 (訂立運送契約),應
由買方負責。
投保保險:至於所謂承擔貨物滅失或毀損之一切風險,意
指當事人對於貨物在其需承擔風險之範圍內,對於貨物裝
卸、運送或倉儲…等運輸全程可能衍生之風險,必須予以
考量並安排保險之相關事宜,並在貨物出險發生毀損或滅
失所衍生之損失,辦理索賠 (理賠) 之相關事宜。此等保
險之投保,由需承擔風險之當事人自行投保。
成本與費用之負擔:理論上,買賣交易之一切成本包含:
貨物之成本及賣方之利潤、運輸成本、保險費用、進出入
關稅、相關稅賦及其他費用等,最終全部歸由買方負擔。
但實際交易時,屬於買方應承擔之成本與費用,已包含於
交易價格內支付予賣方者,賣方必須代為支付。至於未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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