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9 - 新版國貿條規-解析與運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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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重點說明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    本條規之適用:依據新版國貿條規「工廠交貨條規」導引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說明 , EXW 條 規 適 合使用 於 國內交 易  (domestic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trade),而國際貿易通常建議以使用 FCA (貨交運送人條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規)  為宜。因為,以此條規交易,依規定賣方無須承擔任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何與國際貿易有關之事務 (取得輸出許可、出口報關、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、訂立運送契約及支付運費、訂立保險契約及支付保險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費用…等)。因此,倘買方無法直接或間接跨國在出口地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處理此等與國際貿易有關之事務,則以本條規使用國際貿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易恐將窒礙難行。但倘屬國內交易或無須辦理輸出通關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續之情況 (例如:區域經濟整合成功之歐盟),則適合使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本條規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    至於國際貿易是否可使用 EXW 條規?應注意!國貿規則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並未明訂禁止國際貿易使用“EXW"條規,且依據新版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國貿條規之引言,新版國貿條規之副標題-“ICC rules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for the use of domestic  and international trade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terms",亦承認此等規則可適用於與國際或國內交易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之買賣契約。只是當事人應確認,在出口地能否辦妥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出通關及安排貨物運送等事宜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    賣方交貨 (風險移轉):在國際貿易買賣雙方通常分處不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同國家,貨物之運送距離較遠且運輸之風險較高。在買賣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契約中應明確約定賣方交貨 (seller delivers)  與風險移轉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transfer of risks)  之地點,亦即賣方必須安排貨物在此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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