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9 - 新版國貿條規-解析與運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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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重點說明
本條規之適用:依據新版國貿條規「工廠交貨條規」導引
之說明 , EXW 條 規 適 合使用 於 國內交 易 (domestic
trade),而國際貿易通常建議以使用 FCA (貨交運送人條
規) 為宜。因為,以此條規交易,依規定賣方無須承擔任
何與國際貿易有關之事務 (取得輸出許可、出口報關、通
關、訂立運送契約及支付運費、訂立保險契約及支付保險
費用…等)。因此,倘買方無法直接或間接跨國在出口地
處理此等與國際貿易有關之事務,則以本條規使用國際貿
易恐將窒礙難行。但倘屬國內交易或無須辦理輸出通關手
續之情況 (例如:區域經濟整合成功之歐盟),則適合使
用本條規。
至於國際貿易是否可使用 EXW 條規?應注意!國貿規則
並未明訂禁止國際貿易使用“EXW"條規,且依據新版
國貿條規之引言,新版國貿條規之副標題-“ICC rules
for the use of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trade
terms",亦承認此等規則可適用於與國際或國內交易相
關之買賣契約。只是當事人應確認,在出口地能否辦妥輸
出通關及安排貨物運送等事宜。
賣方交貨 (風險移轉):在國際貿易買賣雙方通常分處不
同國家,貨物之運送距離較遠且運輸之風險較高。在買賣
契約中應明確約定賣方交貨 (seller delivers) 與風險移轉
(transfer of risks) 之地點,亦即賣方必須安排貨物在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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