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8 - 新版國貿條規-解析與運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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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重點指引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   使用新版國貿條規「工廠交貨條規」(EX WORKS)  之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語為 EXW (insert named place  of delivery) Incoterms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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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0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   EXW 條規可適用於貨物以任何運送方式 (包含複合運送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交易,且適合使用於國內交易,但屬於國際貿易則建議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使用 FCA (貨交運送人條規)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   以本 條規交易 ,在賣方 營業處所 或其他指 定地  (the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seller’s premises or another named place) 將尚未辦妥輸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出通關亦無須裝載於任何買方所安排收取貨物之運送工具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之貨物,交付買方處置時,即為賣方已為貨物之交付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   自前述交貨地點起,導因貨物運送所衍生之一切風險、費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 (含主要運費及保險費用)  及相關之輸出/入關稅、相關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稅賦及相關費用或成本等,一概歸由買方負擔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   EXW 條規為賣方承擔最小義務之貿易條規,亦為買方承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擔最大義務之條規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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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依據新版國貿條規引言之說明,使用國貿條規 2010 之規則,必須於買賣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契約中使用下列用語註明條規之名稱:諸如 EXW (insert named place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of delivery) Incoterms 2010 。另 由於 Incoterms 2010 已為商 標之 註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冊,文中其餘部分提及 Incoterms 2010 將以新版國貿條規取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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