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8 - 新版國貿條規-解析與運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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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重點指引
使用新版國貿條規「工廠交貨條規」(EX WORKS) 之用
語為 EXW (insert named place of delivery) Incoterm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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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
EXW 條規可適用於貨物以任何運送方式 (包含複合運送)
之交易,且適合使用於國內交易,但屬於國際貿易則建議
使用 FCA (貨交運送人條規)。
以本 條規交易 ,在賣方 營業處所 或其他指 定地 (the
seller’s premises or another named place) 將尚未辦妥輸
出通關亦無須裝載於任何買方所安排收取貨物之運送工具
上之貨物,交付買方處置時,即為賣方已為貨物之交付。
自前述交貨地點起,導因貨物運送所衍生之一切風險、費
用 (含主要運費及保險費用) 及相關之輸出/入關稅、相關
稅賦及相關費用或成本等,一概歸由買方負擔。
EXW 條規為賣方承擔最小義務之貿易條規,亦為買方承
擔最大義務之條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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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新版國貿條規引言之說明,使用國貿條規 2010 之規則,必須於買賣
契約中使用下列用語註明條規之名稱:諸如 EXW (insert named place
of delivery) Incoterms 2010 。另 由於 Incoterms 2010 已為商 標之 註
冊,文中其餘部分提及 Incoterms 2010 將以新版國貿條規取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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