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5 - 新版國貿條規-解析與運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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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PT、CIP、CFR 及 CIF 等條規,必須於條規用語縮寫之
後加註指定之目的地 (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) 或指定
目的港 (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),此等目的地或目的港
係指費用與運費付訖之地點,而非貨物交付或風險移轉之
地點。
DAT、DAP 及 DDP 等條規,必須於條規用語縮寫之後加
註目的港或目的地之指定終點站 (named terminal at port
or place of destination) 或指定之目的地 (named place of
destination),但此等指定終點站或指定目的地與前述之目
的地為費用與運費付訖地點之規定不同,而為賣方已為交
貨及風險移轉買方承擔之地點。
因此,在選用之條規後面加註之地點,必須給予精確之約
定,以避免可能之爭議或糾紛。
4. 在必須辦妥輸出/入通關之情況下,應先確認該等通關手續
是否能辦理
在由當事人負責辦理輸出/入通關之情況下,應先確認該等
通關手續是否能辦妥。例如:在 EXW 條規,買方須負責
辦理輸 出通關手 續,若買 方無法直 接或間接 辦妥輸出通
關,則不宜使用本條規。而使用 DDP 條規交易時,賣方須
負責辦理輸入通關手續,若賣方無法直接或間接辦妥輸入
通關,則不宜使用 DDP 條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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