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2 - 新版國貿條規-解析與運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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費用,提供為賣方所有而為買方辦理貨物輸出/入通關時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檢所需之任何資訊」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. 運送人 (carrier) 之定義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新 版國貿條 規有關「 運送人」 之定義, 係規定於 引 言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introduction),即新版國貿條規所稱之運送人,為「與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訂立運送契約之一方」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. 在運送全程之稍後階段移轉風險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依據國貿條規之規定,賣方交貨之地點即為風險移轉之地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點,但在 CPT 與 CIP 條規交易時,增訂當事人得約定於交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貨後,風險於一個運送全程中“a later stage”(稍後階段)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轉移時。例如:貨物擬在出口地貨櫃場交付,而風險在裝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載港口或啟運機場甚或第三國移轉,則當事人必須於契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載明此項約定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. 保險契約之相關細節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新版國貿條規在 CIP 與 CIF 條規有關保險契約之規定,增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訂包含:投保保險之保險條款、承保範圍、更大承保範圍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投保保險、保險承保之區間、理賠之辦理、保險單據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交付,及保險金額與幣別等有關賣方代為投保保險時之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則規定。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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