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7 - 新版國貿條規-解析與運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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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Incoterms 2010)。
為因應國際貿易相關產業技術之日新月異,國際商會銀行
委員會於 2007 年 4 月於新加坡召開半年會時,宣布成立工作
小組著手修訂 Incoterms 2000,歷經 3 年之修訂,名稱亦經
數次更改。初訂名稱為 Incoterms 3000,後改為 Incoterms
2011,2009 年國際商會於比利時布魯塞爾召開之半年會又更
改為 Incoterms 2010 ,並在 2010 年 9 月國際商 會於美國
Florida 召開半年會時確認,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。
國貿條規之適用範圍
國貿條規適用之範圍 (scope of Incoterms) 僅限於貨物買
賣契約當事人有關貨物交付相關義務之劃分與承擔等事項,例
如:貨物交付與風險移轉之地點 ( 交 付運送人或指定目 的
地)、支付貨物價金與收取貨物、簽訂貨物運送契約與保險契
約、貨物通關之辦理…等事項之劃分與承擔。
另國貿條規是否僅能使用於國際貿易?以往皆認定國貿條
規通常係使用於跨國之貨物交易,即屬國際貿易之專用規則,
而 2000 年版 國貿條規 之副標題 僅表明“ ICC official rules
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”,但對“trade”乙字並
未定義究為“international trade”抑或“domestic trade”。實
務上,在許多國內交易或經濟整合成功之區域經濟體系 (例
如:歐盟“European Union”) 等不跨越國界或無須通關之貨
物交易,亦使用國貿條規,即國貿條規應可適用於國際貿易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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