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1 - 新版國貿條規-解析與運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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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DAT 與 DAP 條規之增修訂
新版國貿條規之修訂,將 Incoterms 2000 之 DAF、DES
與 DDU 三條規整合成「目的地交貨條規」(Delivered At
Place,DAP)。為因應各種運送方式之實務,將 Incoterms
2000 之 DEQ 條規修訂為「終點站交貨條規」(Delivered
At Terminal,DAT)。
3. 提示電子紀錄或程序 (electronic record or procedure)
配合電子商務之興起,在條規買賣方一般義務中,新版國
貿條規之各條規中有關買/賣方義務之各項規定 (例如:交
貨單據),所提及之任何單據,若當事人間有所協議或有慣
例時,此等單據得為相當之電子紀錄或程序。
4. 提供買方投保保險所需資訊
在未涉及保險契約定訂之條規,例如:FCA 條規,為買方
投保保險之需要,本規則增訂「賣方必須應買方之請求,
並由買方負擔風險與費用 (如需費用時),必須提供買方投
保保險所需之資訊」,諸如:貨物之內容與金額、交貨之
地點…等。
5.貨物通關之安檢 (security clearance of the goods)
為國際貿易實務上之需要,新版國貿條規增訂與防範恐怖
活動有關之貨物通關安檢之相關規定,例如:EXW 條規即
增訂:「賣方必須依據買方之請求,並由買方負擔風險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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