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8 - 新版國貿條規-解析與運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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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交易。因此,新版國貿條規之副標題即加註適用國內交易
之文字 :“ ICC rules for the use of domestic and
international trade terms”,正式表明國貿條規亦可使用於國
內交易;且有關國際貿易所需辦理之輸出入通關手續之規定,
及國貿條規各條件規則中之規定,皆表明:在需要辦理輸出/
入通關手續時 (Where applicable),買/賣方始有依據各該等
規定履行輸出/入通關手續之義務。此項條規副標題之改變與
條規之修訂,確認了國際貿易與國內交易皆可使用國貿條規,
誘導許多以往使用國內準據法之國內交易亦改使用標準之國貿
條規,而使國內交易與國際貿易接軌。但另應注意,在新版國
貿條規工廠交貨條規 (EXW) 之導引 (guidance note),載有
“ It is suitable for domestic trade, while FCA is usually
more appropriate for international trade”,即表示 EXW 條
規適合使用於國內交易,而國際貿易則適合使用 FCA 條規。
國貿條規僅就貨物之交付、貨物之通關、運送與保險契約
之簽訂、風險之移轉、費用之負擔、對交易對手有關交貨細節
之通知、交貨單據或證明之提供、貨物之檢驗/包裝/標示、資
訊提供之協助等事項,規範買賣方各自應付之義務。國貿條規
並非買賣契約之全部,例如:貨物所有權之移轉、特定之交貨
條件 (例如:大宗物資之到岸檢驗)、國際結算之機制 (信用狀
或記帳)、爭議與糾紛之解決 (仲裁或訴訟)、管轄之法院與法
律…等,國貿條規皆未予規範。因此,當事人在簽訂買賣契約
時,對於此等事項,必須於契約中明確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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