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6 - 新版國貿條規-解析與運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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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國際貿易實務上,於訂定買賣契約時,若欲將前述各契
約訂立之要點,於取得買賣雙方一致之同意後,並鉅細無遺載
入買賣契約,恐將曠日廢時且增加交易成本。因此,實有必要
訂定一個可以適用於國際貿易之標準規則 (例如國貿條規),
以規範國際貿易之運行。國貿條規之訂定即在於提供國際貿易
交 易 時,一 個用 於詮 釋普 遍使 用之 交易 條件 的國 際規 則
(international rules),以避免倘若使用當事人國家之法律,可
能產生不同國家法律對於相同之貿易條件有不同之解釋,而導
致爭議甚或糾紛。
為此,國際商會 (ICC) 於 1936 年制定「國貿條規」(the
ICC Incoterms),明訂買賣雙方於國際貿易中應負之義務、費
用之分擔、風險移轉、運送及保險契約簽訂等,分條訂定標準
化之貿易條規,供買賣雙方在訂定國貿契約時使用,以有助於
提升交易效率,降低買賣雙方對契約解釋之爭議,使國際貿易
得以圓滿達成。
國貿條規之沿革
國際商會 (ICC) 於 1936 年制定「國貿條規」後,因與國
際貿易交易相關之交易方式、貨物之運送技術、運輸保險之規
定、貨款之支付方式…等事項之改變,致國貿條規必須配合修
改,以符合國貿實務之需要。其後迭經數次修改 ( 分別於
1953、1967、1976、1980 及 1990 年修改五次),目前使用者
為 2011 年 1 月 1 日開始實行 之 2010 年版國貿 條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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