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6 - 新版國貿條規-解析與運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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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國際貿易實務上,於訂定買賣契約時,若欲將前述各契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約訂立之要點,於取得買賣雙方一致之同意後,並鉅細無遺載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入買賣契約,恐將曠日廢時且增加交易成本。因此,實有必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訂定一個可以適用於國際貿易之標準規則 (例如國貿條規),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規範國際貿易之運行。國貿條規之訂定即在於提供國際貿易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交 易 時,一 個用 於詮 釋普 遍使 用之 交易 條件 的國 際規 則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international rules),以避免倘若使用當事人國家之法律,可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能產生不同國家法律對於相同之貿易條件有不同之解釋,而導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致爭議甚或糾紛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為此,國際商會 (ICC)  於 1936 年制定「國貿條規」(the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CC Incoterms),明訂買賣雙方於國際貿易中應負之義務、費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之分擔、風險移轉、運送及保險契約簽訂等,分條訂定標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化之貿易條規,供買賣雙方在訂定國貿契約時使用,以有助於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提升交易效率,降低買賣雙方對契約解釋之爭議,使國際貿易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得以圓滿達成。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  國貿條規之沿革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國際商會 (ICC)  於 1936 年制定「國貿條規」後,因與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際貿易交易相關之交易方式、貨物之運送技術、運輸保險之規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定、貨款之支付方式…等事項之改變,致國貿條規必須配合修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改,以符合國貿實務之需要。其後迭經數次修改  ( 分別於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53、1967、1976、1980 及 1990 年修改五次),目前使用者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為 2011 年 1 月 1 日開始實行 之 2010 年版國貿 條規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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