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2 - 新版國貿條規-解析與運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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口。一般在複合運送最後一段是海運段時,就有此情況出現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讀者之思維不可受“place"此字限制而狹意解釋為陸地。哪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些條規在買方或賣方國家交付貨物?讀者可自 DAT 條規所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圖示一目了然,這是本書獨特著作之首創,坊間難覓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、海運貨物通關之安全資訊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各國為防止危險或管制之物品輸入,海關均採嚴密之貨物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安全檢查,通關之安全資訊已日益突顯重要。美國海關及邊境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保護局 (CBP) 之進口安全申報方案[美國海關 (10+2) 安全申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報參考資訊],涵蓋貨物直接輸入美國及經美國轉口貨物均須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報 。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 歐盟 採總 結聲 明[ Entry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Summary Declaration (ENS)]是為安全目的,防止危險物進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入歐盟 (EU),對深海域之貨櫃運輸或淺海域之運輸,歐盟實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施 24 小時裝船前艙單電子申報核准裝船規定。國際商會考量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商業實務之趨勢,新版國貿條規對海運或內陸水路運送方式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規則,均有要求海運貨物通關之安全資訊。為避免重覆說明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書僅在 FOB 條規項下作簡述介紹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六、其他各項條規,讀者於業務上需適用時,可參考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書所述內容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1 年買賣雙 方 適用國 貿 條規, 究 竟是當 然 適 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ncoterms 2010 抑或依契約自由雙方仍可約定適用 Incoterms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00?應遵重契約自由,惟新版國貿條規規範更廣,買賣雙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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