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7 - 新版國貿條規-解析與運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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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際貿易買賣數量增加,程序較為複雜,各國對貿易術語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解釋未盡相同,當買賣契約之約定內容欠缺周詳,當事人相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對之義務無法確定,就會發生爭議並增加法律訴訟。國際商會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對全球貿易界推出經典之國貿條規 (Incoterms)  後,交易之爭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議事件銳減,因為有一交易習慣之規則可共同遵循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國貿條規可適用於國內或國際之貨品交易,無論結算之方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式採商業信用狀、託收、記帳 (open  account)、預先付款等方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式均可適用。為因應新的經濟環境及交易習慣,國際商會對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貿條規內諸多不合時宜,或商業實務不常使用之條規予以整合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或修訂,使其更符合交易當事人之需要。於 2011 年實施之新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版「國貿條規 2010」反映商業實務及市場需求,條規內容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些改變,首先將條規分類為適用於下列運送方式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 任 何或多 種運送方 式之規則 :採 用 EXW 、 FCA 、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CPT、CIP、DAT、DAP、DDP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  海運及內陸水路運送方式之規則:採用 FAS、FOB、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CFR、CIF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運 送方式   (mode of transport)  係 指海運、 空運、路 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等。多種運送方式 (modes of transport)  例如:運送全程以一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種以上之運送方式完成全程運輸,一段海運一段路運即屬其例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v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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