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7 - 新版國貿條規-解析與運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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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際貿易買賣數量增加,程序較為複雜,各國對貿易術語
之解釋未盡相同,當買賣契約之約定內容欠缺周詳,當事人相
對之義務無法確定,就會發生爭議並增加法律訴訟。國際商會
對全球貿易界推出經典之國貿條規 (Incoterms) 後,交易之爭
議事件銳減,因為有一交易習慣之規則可共同遵循。
國貿條規可適用於國內或國際之貨品交易,無論結算之方
式採商業信用狀、託收、記帳 (open account)、預先付款等方
式均可適用。為因應新的經濟環境及交易習慣,國際商會對國
貿條規內諸多不合時宜,或商業實務不常使用之條規予以整合
或修訂,使其更符合交易當事人之需要。於 2011 年實施之新
版「國貿條規 2010」反映商業實務及市場需求,條規內容有
些改變,首先將條規分類為適用於下列運送方式:
1. 任 何或多 種運送方 式之規則 :採 用 EXW 、 FCA 、
CPT、CIP、DAT、DAP、DDP
2. 海運及內陸水路運送方式之規則:採用 FAS、FOB、
CFR、CIF
運 送方式 (mode of transport) 係 指海運、 空運、路 運
等。多種運送方式 (modes of transport) 例如:運送全程以一
種以上之運送方式完成全程運輸,一段海運一段路運即屬其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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