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9 - 新版國貿條規-解析與運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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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企 業界 使用 頗多 之 FOB 條規 為例 ,為 何有 連環 買賣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string sales)  用語之出現?為何將交付 (delivery)  之定義更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嚴謹解釋?為何國際商會建議子母船裝運時採用 FCA 條規?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國貿條規所敘明之交付,不是法律上所述之移轉動產之直接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,而是表述貨物滅失或毀損之風險由賣方移轉予買方之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點。貨物交付不涉及貨物所有權之移轉,貨物交付不表示貨物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所有權當然移轉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又連環買賣在實務會出現,尤其是大宗物資交易。連環買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賣就文義解釋是貨物在運送途程之再轉售。讀者之認知僅止於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義解釋是不足的,交付貨物及風險移轉之分界點也要一併考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量,始可得知為什麼有連環買賣此用語出現。一般非高單價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貨品,或沒有時間上迫切需求之商品,或大宗物資民生物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等,都採海上船舶運送,因此種運送之運費比空運之運費低廉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很多,買方可降低應支付之費用。船舶航行速度慢,可能裝載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貨物之船舶仍在海上航行,但買賣交易發生數次轉售,例如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A 將貨物賣給 B,B 再賣給 C,C 可再銷售予 D…等。A 賣方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將貨物賣給 B 買方,運送人將 A 之貨物裝載上船,船舶在海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航行途中,此時可能 B 將航行中之同一批貨賣給 C,B 並未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涉及貨物吊裝吊卸或駛上駛下之裝卸議題,是直接將航行船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所載運之貨物賣給 C。提問:貨物就在船舶上,如何界定 B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已達成交付?風險移轉之分界點在何處?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貨物已經在同一船舶上,買方是購買已裝載在船舶上之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物。B 可透過交付提單或依運送契約達成貨物交付予 C,連環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買賣順線而下多次轉售。海運或內陸水路運送方式之規則均有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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