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0 - 新版國貿條規-解析與運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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連環買賣之商業實務,故國貿條規將賣方達成交付予以重新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義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子母船之裝卸,不涉及貨物越過船船或駛上駛下之議題,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基於風險移轉之分界點考量,宜使用 FCA 條規。一旦運輸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險發生,透過法律途徑解決就有依據。國貿條規所規定 trade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term  或 rules 共有十一種,每一種條規之風險移轉均用圖示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明,讀者可不必花費很大腦力即可立即洞燭全貌,免除強記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苦惱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貨櫃場處理費 (THC) 由何方負擔?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貨物在港口碼頭作業區要裝載上船舶或在目的港貨物要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下,港口營運人 (operator)  提供諸多之作業服務,營運人是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要收取費 用,即所 謂貨櫃場 處理費或 港口作業 費  (terminal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handling charges at the port),每個國家港口之營運人都有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會,由公會所屬之作業員 (longshoremen or  dockers)  處理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物。當賣方報價運費內含 (運費付訖),買賣雙方認知之運費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應包括貨物之裝卸費用,但實務上,運送人將碼頭營運人所收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取之費用與運送人收取之海運段運送費用予以分離,運送人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稱之運費未包括貨櫃場處理費,此情況買賣當事人應如何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應?要透過買賣契約之約定來解決,本書在 CFR 條規項下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作介紹。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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