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0 - 新版國貿條規-解析與運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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連環買賣之商業實務,故國貿條規將賣方達成交付予以重新定
義。
子母船之裝卸,不涉及貨物越過船船或駛上駛下之議題,
基於風險移轉之分界點考量,宜使用 FCA 條規。一旦運輸風
險發生,透過法律途徑解決就有依據。國貿條規所規定 trade
term 或 rules 共有十一種,每一種條規之風險移轉均用圖示表
明,讀者可不必花費很大腦力即可立即洞燭全貌,免除強記之
苦惱。
二、貨櫃場處理費 (THC) 由何方負擔?
貨物在港口碼頭作業區要裝載上船舶或在目的港貨物要卸
下,港口營運人 (operator) 提供諸多之作業服務,營運人是
要收取費 用,即所 謂貨櫃場 處理費或 港口作業 費 (terminal
handling charges at the port),每個國家港口之營運人都有公
會,由公會所屬之作業員 (longshoremen or dockers) 處理貨
物。當賣方報價運費內含 (運費付訖),買賣雙方認知之運費
應包括貨物之裝卸費用,但實務上,運送人將碼頭營運人所收
取之費用與運送人收取之海運段運送費用予以分離,運送人所
稱之運費未包括貨櫃場處理費,此情況買賣當事人應如何因
應?要透過買賣契約之約定來解決,本書在 CFR 條規項下略
作介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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