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1 - 新版國貿條規-解析與運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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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保險契約之簽訂-海上運輸保險
保險之功能在於分散危險,分散因不幸事故所造成之損
失。海上貨物保險契約之性質屬私法範疇,依契約自由與私法
自治原則,得由當事人 (保險人與被保險人) 間自由訂定。以
CIF 及 CIP 條規為例,賣方須簽訂保險契約並提供保險單據予
買方,本書提供 LMA 與 IUA 之區別,提醒業界目前 IUA 已
使用協會貨物條款 (A) (B) (C) 2009 年版本,該等條款保險
單據之效力起迄,及實務上處理保險單據可能遇見那些問題及
如何因應?本書將國貿實務有關保險單據之注意事項,例如:
保險單據之背書、信用狀項下要求保險單據時,審查保險單據
之注意事項為何?讀者可立即獲得解答,避免信用狀交易之單
據產生瑕疵。
四、剖析 DAT 及 DAP 條規
DAT 是賣方必須在約定交貨期日或約定期間內,交付貨
物至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之貨物集散地,將貨物自抵達之運輸
工具 卸貨 (unload the goods) ,交由 買方 處置 即達 成賣 方交
付。貨物集散地包含任何地點,諸如:碼頭 (港口)、倉庫、
貨櫃集散地 (貨櫃場),或公路、鐵路、航空貨物集散站等。
DAP 是賣方必須在約定交貨期日或期間內,在指定目的地約
定地 點 ( 如有 ) ,將裝載 於到達之 運輸工具 準備卸載 之貨物
(ready for unloading),交由買方處置即達成賣方交付。DAT
及 DAP 其後所接續並非僅限一陸地,亦可接續一碼頭或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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