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1 - 新版國貿條規-解析與運用
P. 11

三、保險契約之簽訂-海上運輸保險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保險之功能在於分散危險,分散因不幸事故所造成之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失。海上貨物保險契約之性質屬私法範疇,依契約自由與私法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自治原則,得由當事人 (保險人與被保險人)  間自由訂定。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CIF 及 CIP 條規為例,賣方須簽訂保險契約並提供保險單據予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買方,本書提供 LMA  與 IUA 之區別,提醒業界目前 IUA 已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使用協會貨物條款 (A) (B) (C) 2009 年版本,該等條款保險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單據之效力起迄,及實務上處理保險單據可能遇見那些問題及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如何因應?本書將國貿實務有關保險單據之注意事項,例如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保險單據之背書、信用狀項下要求保險單據時,審查保險單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注意事項為何?讀者可立即獲得解答,避免信用狀交易之單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據產生瑕疵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、剖析 DAT 及 DAP 條規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DAT 是賣方必須在約定交貨期日或約定期間內,交付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物至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之貨物集散地,將貨物自抵達之運輸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工具 卸貨  (unload the goods) ,交由 買方 處置 即達 成賣 方交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付。貨物集散地包含任何地點,諸如:碼頭 (港口)、倉庫、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貨櫃集散地 (貨櫃場),或公路、鐵路、航空貨物集散站等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DAP 是賣方必須在約定交貨期日或期間內,在指定目的地約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定地 點  ( 如有 ) ,將裝載 於到達之 運輸工具 準備卸載 之貨物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ready for  unloading),交由買方處置即達成賣方交付。DAT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及 DAP 其後所接續並非僅限一陸地,亦可接續一碼頭或港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x
   6   7   8   9   10   11   12   13   14   15   1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