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9 - 新版國貿條規-解析與運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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  新版國貿條規之修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國貿條規雖然係使用於買賣契約之訂定,因貨物性質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同、運送方式不同,買賣雙方風險移轉之分界點必須釐清。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海運及內陸水路運送為例,賣方於何時達成交貨?原條規所述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交貨,其範圍太狹隘。大宗貨物有連環買賣之實務,原條規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並無任何規範。邊境交貨、目的港船上交貨、目的港碼頭交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等條規,實務上不常使用;稅前交貨條規使用於國內買賣有爭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議;各國重視貨物輸入通關之安全檢查,保險之險種以最低承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保 ICC Clauses  C ,輸 出 / 入通 關手 續何 方辦 理 ... 等諸 多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項,新版國貿條規作更新或修訂,其內容更符合當今之商業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務。其主要修訂如下: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國貿條規結構之改變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00 年版國貿條規之分類係以交貨地點與交易價格之結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是否包含運費與保險費)  之不同,區分成四大類-E、F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C 與 D 類型條規,計十三種條規。2010 年版國貿條規則分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成兩大類-“Rules for any mode or  modes of transports"(任何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或多種運 送方式之 規 則 )  與“ Rules for sea and  inland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waterway transports " (海運 及內 陸水 陸運 送之 規則 )。茲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將 2010 年版與 2000 年版國貿條規,列表對照如下: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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