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9 - 新版國貿條規-解析與運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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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版國貿條規之修訂
國貿條規雖然係使用於買賣契約之訂定,因貨物性質不
同、運送方式不同,買賣雙方風險移轉之分界點必須釐清。以
海運及內陸水路運送為例,賣方於何時達成交貨?原條規所述
之交貨,其範圍太狹隘。大宗貨物有連環買賣之實務,原條規
並無任何規範。邊境交貨、目的港船上交貨、目的港碼頭交貨
等條規,實務上不常使用;稅前交貨條規使用於國內買賣有爭
議;各國重視貨物輸入通關之安全檢查,保險之險種以最低承
保 ICC Clauses C ,輸 出 / 入通 關手 續何 方辦 理 ... 等諸 多事
項,新版國貿條規作更新或修訂,其內容更符合當今之商業實
務。其主要修訂如下:
1. 國貿條規結構之改變
2000 年版國貿條規之分類係以交貨地點與交易價格之結構
(是否包含運費與保險費) 之不同,區分成四大類-E、F、
C 與 D 類型條規,計十三種條規。2010 年版國貿條規則分
成兩大類-“Rules for any mode or modes of transports"(任何
或多種運 送方式之 規 則 ) 與“ Rules for sea and inland
waterway transports " (海運 及內 陸水 陸運 送之 規則 )。茲
將 2010 年版與 2000 年版國貿條規,列表對照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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