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4 - 新版國貿條規-解析與運用
P. 24
再加註 Incoterms 2010 ,例如: FCA Kaohsiung
Incoterms 2010。
2. 配合貨物之交付與運送選擇適當之條規
貨物的運送因運送方式不同,使貨物的交付與風險的移轉
有所差異。
其結果有賣方在輸出國交付貨物,風險在輸出國移轉,例
如: EXW 、 FAS 、 FOB 、 CFR 、 CIF 、 FCA 、 CPT 、 CIP
等條規。賣方在輸入國交付貨物時,風險移轉在輸入國即
目的港或目的地作分界點,例如:DAP、DAT、DDP 等條
規。交貨是貨物滅失或毀損的風險由賣方移轉予買方的時
點。以傳統的海上貨物運送實務為例,買賣雙方當事人對
貨物採貨櫃運輸時,多數採 FOB 條規,實際上是賣方將貨
物先交付予買方指定的運送人,故國際商會建議貨櫃運輸
應採用 FCA 條規。FOB 及 FCA 兩條規,在賣方風險移轉
點上有所區別。
3. 精確的表明交貨或費用移轉之地點
在國貿條規之 EXW、FCA、FAS 及 FOB 等條規,必須於
條規用語縮寫之英文字母後面加註指定之交貨地 (named
place of delivery) 或指定 裝載港 (named port of
shipment),此等交貨地或裝載港係指賣方已為交貨及風險
移轉買方承擔之地點。
1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