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5 - 新版國貿條規-解析與運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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    貨物交付與運送之安排:依據新版國貿條規之規定,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W 條 規 交 易時,貨 物在指定 之交貨地 點交付買 方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後,自此地點至進口地貨物運送之安排,應由買方負責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加以本條規交易,交易價格未含主要運費,因此,賣方無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義務安排貨物運送之相關事宜及支付任何運費,有關安排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貨物運送之相關事宜及支付任何運費,係由買方單方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擔。而 EXW 條規有關貨物運送之安排,及運送契約之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立未予規定,僅規定:「賣方無義務代買方訂立運送契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約」及「買方對賣方無義務訂立運送契約」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但在實際交易時,由於交貨地點在賣方之營業處所或其他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指定地點,且賣方不負責將貨物裝載於買方所安排任何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貨之運送工具上。因此,EXW 條規或買賣契約對貨物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送之安排,雖然未有規定或約定,但實務上買方仍需以自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身之費用或成本,訂立運送契約,安排運送工具至指定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交貨地提取及裝載貨物,並安排後續之運送事宜,直至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物運送至最終目的地,並支付相關之運費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    本條件規則之貨物裝載:在使用本條規時,賣方營業處所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或其他指定地點交貨,買方必須安排至該約定地點收受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物之運輸工具。而賣方無須負責將貨物裝載於買方所安排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運輸工具,縱在實務上,賣方在貨物之裝載係處於有利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條件,且可以買方之費用及風險為之時,由賣方代買方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裝載貨物。但實務上,使用本條規交易,有關在賣方營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處所或其他指定地點交付貨物時,賣方實際之作為可能較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國貿條規所規定之義務為多,例如:賣方代買方裝載貨物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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