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3 - 新版國貿條規-解析與運用
P. 43
稅、健康福利捐、貿易推廣費…等)。
4. 為確認貨物之品質與數量或通關安檢所需施行之貨物裝
運前檢驗,例如:我國國貿局之「貨品輸出管理辦法」
即有「應施出口檢驗品目」之規定,則買方必須支付此
等為任何裝運前強制性 (包含輸出國當局所實施者) 檢驗
(即 PSI) 所發生之費用。
三、運費與保險費由何方負擔?
使用 EXW 條規交易時,交易之價格未含運費與保險費,
故新版國貿條規並未規定運費與保險費之相關規定,但在國貿
實務上,此兩種費用是貨物成本之主要成分。因此,在解析國
貿條規之使用時,仍需予以考量:
1. 運費之負擔:以 EXW 條規交易時,賣方在其營業處所或
其他指定地點,將尚未辦妥輸出通關亦未裝載之貨物交
由買方處置時,即視為賣方已為貨物之交付。自此地點
起,導因貨物運送所衍生之一切費用及風險,概歸由買
方負擔,買方需自行安排運送工具至該指定交貨地提取
定裝載貨物,及貨物運送至最終目的地之相關事宜,並
自行支付運送全程之所有費用。因此,以 EXW 條規交易
時,自指定交貨地起,與貨物運送相關之裝卸、運送、
倉儲等所有費用,一概由買方自行負擔。
2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