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3 - 新版國貿條規-解析與運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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稅、健康福利捐、貿易推廣費…等)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.  為確認貨物之品質與數量或通關安檢所需施行之貨物裝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運前檢驗,例如:我國國貿局之「貨品輸出管理辦法」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即有「應施出口檢驗品目」之規定,則買方必須支付此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等為任何裝運前強制性 (包含輸出國當局所實施者)  檢驗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即 PSI) 所發生之費用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、運費與保險費由何方負擔?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使用 EXW 條規交易時,交易之價格未含運費與保險費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故新版國貿條規並未規定運費與保險費之相關規定,但在國貿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實務上,此兩種費用是貨物成本之主要成分。因此,在解析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貿條規之使用時,仍需予以考量: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運費之負擔:以 EXW 條規交易時,賣方在其營業處所或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指定地點,將尚未辦妥輸出通關亦未裝載之貨物交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由買方處置時,即視為賣方已為貨物之交付。自此地點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起,導因貨物運送所衍生之一切費用及風險,概歸由買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方負擔,買方需自行安排運送工具至該指定交貨地提取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定裝載貨物,及貨物運送至最終目的地之相關事宜,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自行支付運送全程之所有費用。因此,以 EXW 條規交易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時,自指定交貨地起,與貨物運送相關之裝卸、運送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倉儲等所有費用,一概由買方自行負擔。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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