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5 - 新版國貿條規-解析與運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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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新版國貿條規 FCA 條規修訂之重點
1. 提示電子紀錄或程序 (electronic record or procedure):
配合電子商務之興起,在買賣方之一般義務,新版國貿
條規之各條規中有關買/賣方義務之各項規定,所提及之
任何單據,倘當事人間有所協議或有慣例時,此等單據
得為相當之電子紀錄或程序。
2. 運送人 (carrier) 之定義:
FCA、CPT 與 CIP 條規賣方必須將貨物交付給買方指定
之運送人 (carrier) 或其他人。因此,運送人之定義在此
等條規中規定交貨地點 (風險移轉點) 具有重要性。茲將
新舊條規有關「運送人」之定義,分述如下:
(1) Incoterms 2000 有關「運送人」之定義,係規定在
FCA 與 CPT 條規中,其規定為:「運送人」指在運
送契約中,承擔履行鐵路、公路、航空、海上、內陸
水路運送,或結合上開運送方式之複合運送,或安排
履行上開各種運送之人。
(2) 新版國貿條規有關「運送人」之定義,係規定於引言
(introduction),即新版國貿條規所稱之運送人,為
與其訂立運送契約之一方;亦即不論其究為實際運送
人 (actual carrier) 或契約運送人 (contract
carrier),買/賣方與其訂定運送契約者即為運送人,
新版國貿條規有關運送人之定義較為務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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