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90 - 新版國貿條規-解析與運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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買方對賣方並無訂立運送契約之義務。
輸出/入通關之辦理:以本 CPT 條規交易,倘需要辦理輸
出/入通關手續時,有關貨物輸出/入通關之相關規定,大
致與 FCA 條規相同,但以 CPT 條規得於買賣契約約定在
運送 全程 之一 稍後 地點 移轉 風險 ( 亦即 賣方 交貨 ) 。因
此,其應負責辦理之通關手續增訂「其在交貨前通過任何
國家運送時所需之一切通關手續」。CPT 條規有關輸出/
入通關之全部規定,說明如下:
賣方 在需要辦理輸出通關手續之情形下,賣方必須以自身負
風險及費用,取得任何輸出許可簽證或倘無須輸出許可
證而所需其他官方核可之出口文件 (例如:我國出口糙
米雖須申請輸出許可證,但必須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同
意文件),及辦理貨物輸出通關所需之一切手續,及倘當
事人約定於運送全程之稍後地點移轉風險 (交貨),則在
賣方交貨前倘貨物需通過任何 (第三) 國家運送之情形
下,所需之一切通關手續。亦即以 CPT 條件規則交易,
交付已辦妥出口通關手續及其他第三國之通關手續(倘有
者)之貨物,為完成交付貨物之必要條件之一。
買方 在需要辦理進口許可及輸入通關手續之情形下,買方必
須以自身所負之風險及費用,取得任何輸入許可簽證或
倘無須輸入許可證而所需其他官方核可之進口文件 (例
如:我國進口柴油雖無須申請輸入許可證,但必須檢附
經濟部能源局同意文件),及辦理貨物輸入通關所需之一
切手續。在賣方交貨後倘貨物之運送需經第三國家轉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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