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90 - 新版國貿條規-解析與運用
P. 90

買方對賣方並無訂立運送契約之義務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   輸出/入通關之辦理:以本 CPT 條規交易,倘需要辦理輸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出/入通關手續時,有關貨物輸出/入通關之相關規定,大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致與 FCA 條規相同,但以 CPT 條規得於買賣契約約定在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運送 全程 之一 稍後 地點 移轉 風險  ( 亦即 賣方 交貨 ) 。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此,其應負責辦理之通關手續增訂「其在交貨前通過任何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國家運送時所需之一切通關手續」。CPT 條規有關輸出/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入通關之全部規定,說明如下: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賣方      在需要辦理輸出通關手續之情形下,賣方必須以自身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風險及費用,取得任何輸出許可簽證或倘無須輸出許可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證而所需其他官方核可之出口文件 (例如:我國出口糙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米雖須申請輸出許可證,但必須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意文件),及辦理貨物輸出通關所需之一切手續,及倘當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事人約定於運送全程之稍後地點移轉風險 (交貨),則在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賣方交貨前倘貨物需通過任何 (第三)  國家運送之情形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下,所需之一切通關手續。亦即以 CPT 條件規則交易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交付已辦妥出口通關手續及其他第三國之通關手續(倘有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者)之貨物,為完成交付貨物之必要條件之一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買方      在需要辦理進口許可及輸入通關手續之情形下,買方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須以自身所負之風險及費用,取得任何輸入許可簽證或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倘無須輸入許可證而所需其他官方核可之進口文件 (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如:我國進口柴油雖無須申請輸入許可證,但必須檢附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經濟部能源局同意文件),及辦理貨物輸入通關所需之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切手續。在賣方交貨後倘貨物之運送需經第三國家轉運



                  76
   85   86   87   88   89   90   91   92   93   94   9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