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11 - 新版國貿條規-解析與運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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貨物運送與投保保險:但以 CIP 條規交易之價格包含運
送費用與保險費。賣方除必須負擔貨物辦妥輸出通關並運
送至指定之交貨地點,交付給賣方指定之運送人為止,所
衍生之一切費用外,交易之價格尚包含主要運費;賣方必
須以其費用,並以通常之條款訂定,或取得將貨物從進口
地交貨之地區或約定交貨之地點,運送至指定之目的地之
運送契約,並支付將貨物運送至指定目的地所需之運送費
用。另賣方對於自出口地約定之交貨地點起,移轉買方承
擔之風險,必須代買方訂立保險契約並支付保險費。簡言
之,以 CIP 條規交易,賣方負起如同 CPT 條規所規定應
負之義務,另將加上賣方須負代買方投保保險及交付保險
單據之義務。
貨物之通關:以本條規交易,在需要辦理輸出通關手續之
情形下,賣方必須以自身所負之風險及費用,取得任何輸
出許可簽證或其他官方核可之出口文件,及辦理貨物輸出
通關;或當事人約定於運送全程之稍後地點移轉風險 (交
貨),則貨物在交付前如須經第三國所需之一切通關手續
歸賣方負責辦理。亦即以 CIP 條規交易,如同 FCA 及
CPT 條規,交付已辦妥出口通關手續之貨物,為完成交
付之必要條件之一;且在 CPT 與 CIP 條規,當事人可約
定於運送全程之稍後地點移轉風險 (交貨),倘此地點約
定在第三國,則經第三國所需之一切通關手續,賣方亦需
負責辦理。而買方必須辦理貨物輸入通關及倘自賣方交貨
後,貨物運送需通過任何國家所需之一切通關手續,及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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