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15 - 新版國貿條規-解析與運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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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貨物交付地點與毀損或滅失之風險移轉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    貨物交付 (風險移轉點)  之地點:與 FCA 及 CPT 條規相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同,以本  (CIP)  條 規交易, 賣方必須 於約定之 期 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agreed date;例如:一個確定之曆日)  或在約定之期間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agreed period;例如:分期裝運),在指定地區之約定地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點將貨物交付賣方指定之運送人或其他人,即屬賣方交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貨;貨物滅失或毀損之風險在此移轉買方承擔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另倘在指定之交貨地未約定特定之交貨地點,且在實務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,又有數處地點可供選擇時,賣方得在此等地點選擇最符合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賣方利益 (best suits its purpose) 之地點。亦即買方有權利指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定在出口地特定之交貨地點,但未指定時,賣方得以在其最便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利或最能節省成本之地點交付貨物。因此,當事人間為避免有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交貨是否完成及風險是否移轉之爭議,明確規定此一約定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特定交貨地點,為簽訂買賣契約之重要事項。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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