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15 - 新版國貿條規-解析與運用
P. 115
一、貨物交付地點與毀損或滅失之風險移轉
貨物交付 (風險移轉點) 之地點:與 FCA 及 CPT 條規相
同,以本 (CIP) 條 規交易, 賣方必須 於約定之 期 日
(agreed date;例如:一個確定之曆日) 或在約定之期間
(agreed period;例如:分期裝運),在指定地區之約定地
點將貨物交付賣方指定之運送人或其他人,即屬賣方交
貨;貨物滅失或毀損之風險在此移轉買方承擔。
另倘在指定之交貨地未約定特定之交貨地點,且在實務
上,又有數處地點可供選擇時,賣方得在此等地點選擇最符合
賣方利益 (best suits its purpose) 之地點。亦即買方有權利指
定在出口地特定之交貨地點,但未指定時,賣方得以在其最便
利或最能節省成本之地點交付貨物。因此,當事人間為避免有
關交貨是否完成及風險是否移轉之爭議,明確規定此一約定之
特定交貨地點,為簽訂買賣契約之重要事項。
10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