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14 - 新版國貿條規-解析與運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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   承保範圍:將原 Incoterms 2000 之 CIP 條規所規定之保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險期間 (the duration  of insurance),新版國貿條規修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為: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,至少需涵蓋從契約所約定之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定交貨地點至指定之目的地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   保險單據之交付:新版國貿條規增訂有關保險單據之交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付,即賣方必須將代買方投保之保險單據,或其他保險承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保之證明 (例如:統保單項下之保險證明書或聲明書)  交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付買方,且在實務上,倘以賣方為被保險人 (assured)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賣方尚需背書轉讓保險權益給買方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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