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16 - 新版國貿條規-解析與運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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貨物交付與貨物運送之安排:以本條規交易,貨物交付與
FCA 條規相同,係在指定地區之約定地點,但因以 CIP
條規交易,支付予賣方之交易價格包含主要運送費用。依
據本條規之規定,賣方必須訂定將貨物自前述約定之交貨
地點,運送至指定目的地之運送契約,並支付運送費用至
此一目的地。
因此,依據本條規之規定:
賣方必須自負費用,並以通常之條款訂定,或取得將貨物
以通常之 路徑及以 習慣之運 送方式 (…for carriage by the
usual route and in a customary manner) 之運送方式,從出口
地指定交貨之地區之約定交貨地點 (倘有約定時),運送至指
定之目的地或在此地區所約定之任何地點之運送契約。倘在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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