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18 - 新版國貿條規-解析與運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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付貨物之必要條件之一。
買方 在需要辦理進口許可及輸入通關手續之情況下,買方必
須以自身所負之風險及費用,取得任何輸入許可簽證或
倘無須輸入許可證而所需其他官方核可之進口文件 (例
如:我國進口柴油雖無須申請輸入許可證,但必須檢附
經濟部能源局同意文件),及辦理貨物輸入通關所需之一
切手續,及在賣方交貨後,倘貨物之運送必須經第三國
家轉運時 (註:此第三國為自約定之交貨地後至進口地
之第三國),所需之一切通關手續。亦即自賣方交貨 (包
含於運送全程之稍後地點交貨) 後,所有之通關手續概
歸由買方負擔。
二、貨物毀損或滅失風險之負擔
買賣方風險之承擔:以 CIP 條規交易時,貨物在交運途
中可能 衍 生滅失 或 毀損之 有 關風險 移 轉之相 關 規定與
CPT 條規相同,說明如下:
賣方 除屬貨物滅失或毀損之風險移轉買方負擔之情況外,賣方
必須負擔貨物交付至前述出口地貨物交付之出口地約定地
為止,或於運送全程之稍後地點交貨止,貨物滅失或毀損
之一切風險。
買方 買方必須承擔貨物在前述約定期日或約定期間交付至指定
交貨地點,交付賣方指定之運送人或其他人起,承擔貨物
滅失或毀損的一切風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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