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18 - 新版國貿條規-解析與運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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付貨物之必要條件之一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買方       在需要辦理進口許可及輸入通關手續之情況下,買方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須以自身所負之風險及費用,取得任何輸入許可簽證或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倘無須輸入許可證而所需其他官方核可之進口文件 (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如:我國進口柴油雖無須申請輸入許可證,但必須檢附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經濟部能源局同意文件),及辦理貨物輸入通關所需之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切手續,及在賣方交貨後,倘貨物之運送必須經第三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家轉運時 (註:此第三國為自約定之交貨地後至進口地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第三國),所需之一切通關手續。亦即自賣方交貨 (包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含於運送全程之稍後地點交貨)  後,所有之通關手續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歸由買方負擔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貨物毀損或滅失風險之負擔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   買賣方風險之承擔:以 CIP 條規交易時,貨物在交運途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可能 衍 生滅失 或 毀損之 有 關風險 移 轉之相 關 規定與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CPT 條規相同,說明如下: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賣方  除屬貨物滅失或毀損之風險移轉買方負擔之情況外,賣方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必須負擔貨物交付至前述出口地貨物交付之出口地約定地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為止,或於運送全程之稍後地點交貨止,貨物滅失或毀損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一切風險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買方  買方必須承擔貨物在前述約定期日或約定期間交付至指定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交貨地點,交付賣方指定之運送人或其他人起,承擔貨物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滅失或毀損的一切風險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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