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23 - 新版國貿條規-解析與運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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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assured),賣方尚需背書轉讓保險權益給買方。因此實
務 上,保險 契約會規 定在進口 地之理賠 代理 (claim
agent),雖然依據本規則之規定,此等保險單據必須給
予買方或任何其他享有貨物保險利益者 (例如:在信用狀
交易時,保險單據經背書轉讓給開狀銀行),有權直接向
保險 人索賠 ( 實 務上通常 為保險人 在進口地 之理賠代 理
“claim agent")。
6. 保險相關資訊之提供:倘買方擬自行加購其他保險,則
賣方必須應買方之要求並以買方之風險與費用,提供買
方訂定前述保險所需之資訊。
CIP 條規 與 CPT 條規 : 如前述, 本條規之 架構,如 同
CPT 條規,賣方於出口地約定地點將貨物交付賣方指定
之運送人或其他人,以便安排貨物後續之運送,此即視為
賣方已為貨物之交付。且賣方必須以自身之費用訂定從出
口地至進口地指定目的地之運送契約,並預先支付主要運
費至此點 (進口地指定目的地)。但以 CIP 條規交易,因
交易之價金 (貨款) 包含保費;因此,對於自出口地指定
之交貨地點起,移轉買方承擔之風險,賣方另需代買方訂
立保險契約並支付保險費。但以 CPT 條規交易,則因交
易之價金 (貨款) 未包含保費;因此,賣方無義務代買方
訂立保險契約並支付保險費,此為兩條件之差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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