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23 - 新版國貿條規-解析與運用
P. 123

(assured),賣方尚需背書轉讓保險權益給買方。因此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務 上,保險 契約會規 定在進口 地之理賠 代理  (claim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agent),雖然依據本規則之規定,此等保險單據必須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予買方或任何其他享有貨物保險利益者 (例如:在信用狀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交易時,保險單據經背書轉讓給開狀銀行),有權直接向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保險 人索賠 ( 實 務上通常 為保險人 在進口地 之理賠代 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“claim agent")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.  保險相關資訊之提供:倘買方擬自行加購其他保險,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賣方必須應買方之要求並以買方之風險與費用,提供買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方訂定前述保險所需之資訊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    CIP 條規 與 CPT 條規 : 如前述, 本條規之 架構,如 同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CPT 條規,賣方於出口地約定地點將貨物交付賣方指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運送人或其他人,以便安排貨物後續之運送,此即視為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賣方已為貨物之交付。且賣方必須以自身之費用訂定從出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口地至進口地指定目的地之運送契約,並預先支付主要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費至此點 (進口地指定目的地)。但以 CIP 條規交易,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交易之價金 (貨款)  包含保費;因此,對於自出口地指定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交貨地點起,移轉買方承擔之風險,賣方另需代買方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立保險契約並支付保險費。但以 CPT 條規交易,則因交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易之價金 (貨款)  未包含保費;因此,賣方無義務代買方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訂立保險契約並支付保險費,此為兩條件之差異。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9
   118   119   120   121   122   123   124   125   126   127   12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