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24 - 新版國貿條規-解析與運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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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賣方須承擔何種費用?
使用 CIP 條規交易,依據新版國貿條規之規定,賣方應
承擔之主要成本或費用如下:
1. 於出口地約定地點將貨物交付賣方指定之運送人或其他
人或當事人約定於運送全程之稍後地點移轉風險 (交貨)
為止,所發生之一切費用,應歸由賣方支付,例如:貨
物之生產、堆放、儲存,或轉購貨物,及將此等貨物交
付至指定交貨地點為止之運送及保險費用 (例如:內陸運
費及陸上運輸保險費用) 等。
2. 賣方尚需支付貨物從指定交貨地將貨物運送至指定目的
地約定之地點止之運費及一切其他費用,包含貨物裝載
費用。另依本條規有關費用劃分之規定,在目的地卸載
之 費用係歸 買方負擔 ,但因本 條規適用 於一切運 送方
式,倘依據特定運送方式之運送契約歸規定由賣方負擔
之任何卸貨費用,賣方仍需支付卸貨費用 (惟實務上,倘
貨物係以貨櫃運送,在進口地卸載貨櫃之吊櫃費係歸買
方負擔)。
3. 賣方必須依據買賣契約之約定或本條規之規定,訂立保
險契約,並支付保險費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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