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25 - 新版國貿條規-解析與運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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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  於需要辦理通關手續時,以本條規交易時,賣方必須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理輸出通關手續。因此,輸出所需的通關手續費用,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及輸出時應付之一切關稅、稅捐及其他費用,及倘約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在第三國交貨,而於貨物交付前必須通過任何國家所需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一切通關手續,可能衍生之費用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.  賣方必須支付依據約定將貨物於指定地點,交由買方處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置所需之檢查作業費用 (諸如:確定品質或數量是否符合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契約規定之相關費用),以及任何由輸出國政府所強制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施的裝運前檢驗費用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.  除在特定貿易項下,按以往慣例無須包裝之貨物 (例如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裸裝貨)  外 ,賣方必須配合當事人所選擇運輸方式 (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運、海運或空運)  不同,依據特定運輸所需之包裝條件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例如:空運貨物之包裝與海運貨物,即屬不同),將貨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物予以必要之包裝並支付相關之包裝費用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.  買方所提供或協助賣方取得,賣方為貨物運送及出口通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或經由任何國家運送,所需之任何單據及資訊所衍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費用,賣方應予補償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買方須承擔何種費用?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使用 CIP 條規交易,依據新版國貿條規之規定,買方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承擔之主要成本或費用如下: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 買方必須依據買賣契約之約定,支付所交易貨物之價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金給賣方;亦即買方須依買賣契約,收取貨物並支付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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