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27 - 新版國貿條規-解析與運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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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在需要辦理輸入通關手續時,辦理輸入通關之相關費
用,繳交進口關稅或其他進口稅賦及規費 (例如:我國
之進口稅、海關代徵之貨物稅、營業稅、菸酒稅、健
康福利捐 、貿易推 廣費 … 等 ) ,以及在 賣方交付 貨物
後,貨物之運送倘需經第三國運送時之費用(例如:轉
口通關相關費用) ,但如該費用依據運送契約係包含於
運送契約之費用者除外。
4. 為確認貨物之品質與數量或通關安檢所需施行之貨物
裝運前檢驗,例如:我國國貿局之「貨品輸出管理辦
法」即有「應施出口檢驗品目」之規定,則買方必須
支付此等為任何裝船前強制性檢驗所發生之費用,但
檢驗係輸出國當局所強制實施者除外,因後者係屬賣
方支付。
5. 對於賣方為達成須協助買方取得貨物輸入通關,及必
要時通過任何國家,直至貨物運送至最終目的地,包
含貨物通關安檢之相關單據或資訊所衍生之一切費
用,買方應補償賣方。
三、運費與保險費由何方負擔?
使用 CIP 條規交易時,交易之價格包含運費與保險費,
亦即賣方之報價包含運費與保險費,倘買方接受此報價,即係
將運費與保險費一併支付予賣方。因此,新版國貿條規 CIP
條規規定,賣方必須以其費用,訂立將貨物從前述交貨之地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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