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32 - 新版國貿條規-解析與運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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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本超過一份以上時 (例如海運提單通常簽發三份正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提單),則需向買方提示運送人所簽發之全套運送單據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正 本;至如不 可轉讓之空 運提單則為 簽發給託運 人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聯正本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買方        在 賣方依據本 條規取得並 向買方提示 運送單據, 且該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運 送單據已符 合買賣契約 時,買方必 須予以接受 。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此 ,倘買方對 於運送單據 有特定之要 求,例如: 對於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可轉讓之海運提單擬做成直接式之提單(即提單之受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做成“consigned to  XX co.”),而契約未記載此項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約 定,結果賣 方提示之提 單仍然做成 一般之轉讓 提單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即提單之受貨人做成“to the order of XX  Co.”),對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此買方不得異議仍須接受此提單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、貨物之檢查、包裝、標示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新版國貿條規 CIP 條規中,有關在交付前所需施予之貨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物檢查、包裝、標示之規定,說明如下: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賣方        對 於貨物依據 約定交付時 ,有關此等 貨物所需檢 查作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業 (checking  operation)  費用 (諸如:確定品質或數量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是否符合契約規定之相關費用),賣方必須予以支付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及 依 據 出口國 之法 令,必 要之 任何裝 運前 檢驗之費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 。因此依此 規定,交由 買方處置所 需之檢查作 業應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歸由賣方負責辦理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在 買賣契約定 案前,賣方 必須了解於 與運送相關 事項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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