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37 - 新版國貿條規-解析與運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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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要賣方承擔自 Terminal 再運送至另一地點之風險或費
用,則應採用 DAP 條規。
本條規得適用於各運送方式 (例如:空運、路運、鐵路運)
及逾一種以上運送方式之複合運送。
例如:台灣新竹科學園區之廠商自德國進口機器,採複合
運送方式 ,即自德 國之漢堡 港 (Hamburg) 運至 基隆港
(Keelung)、再運至挑園林口 (Lin Kou) 長榮貨櫃場,賣方之
報價 DAT Lin Kou。貨物運送之方式係自漢堡港 (Hamburg)
至基隆港 (Keelung) 用海運,經卸貨後再以卡車運送之林口
長榮貨貨櫃場。賣方承擔貨物運輸之成本 (含海運段及路運段
之成本)。賣方承擔貨物在漢堡裝載港之港口 (碼頭) 作業費
(OTHC)、也承擔目的港基隆之卸貨港碼頭作業費 (DTHC)、
同時承擔貨物運送至林口長榮貨櫃場卸貨之費用及風險。
DAT 係買方辦理貨物輸入通關手續。
貨物以一運送工具 (例如:船舶、火車、飛機) 運抵至目
的港或目的地,賣方承擔貨物自該運送工具卸下之風險及成
本,再將貨物運往指定之貨物集散地,並由賣方承擔卸貨之費
用及風險。
DAT 是新增的條規,將 2000 年版 DEQ 條規一併納入。
習慣使用 DEQ 之廠商,使用 DAT 具相同之效果,DAT 其後
也可接續一碼頭或港口。僅卸貨在碼頭之交易已不敷商業實務
之需要,多數之貨物於碼頭或港口卸下之後,要送到運送人能
接管之貨物集散地或集散站;貨物的運送可採複合運送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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