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37 - 新版國貿條規-解析與運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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    若要賣方承擔自 Terminal 再運送至另一地點之風險或費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,則應採用 DAP 條規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條規得適用於各運送方式 (例如:空運、路運、鐵路運)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及逾一種以上運送方式之複合運送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例如:台灣新竹科學園區之廠商自德國進口機器,採複合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運送方式 ,即自德 國之漢堡 港  (Hamburg)  運至 基隆港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Keelung)、再運至挑園林口 (Lin Kou)  長榮貨櫃場,賣方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報價 DAT Lin Kou。貨物運送之方式係自漢堡港 (Hamburg)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至基隆港 (Keelung)  用海運,經卸貨後再以卡車運送之林口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長榮貨貨櫃場。賣方承擔貨物運輸之成本 (含海運段及路運段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成本)。賣方承擔貨物在漢堡裝載港之港口 (碼頭)  作業費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OTHC)、也承擔目的港基隆之卸貨港碼頭作業費 (DTHC)、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同時承擔貨物運送至林口長榮貨櫃場卸貨之費用及風險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DAT 係買方辦理貨物輸入通關手續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貨物以一運送工具 (例如:船舶、火車、飛機)  運抵至目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港或目的地,賣方承擔貨物自該運送工具卸下之風險及成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,再將貨物運往指定之貨物集散地,並由賣方承擔卸貨之費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及風險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DAT 是新增的條規,將 2000 年版 DEQ 條規一併納入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習慣使用 DEQ 之廠商,使用 DAT 具相同之效果,DAT 其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也可接續一碼頭或港口。僅卸貨在碼頭之交易已不敷商業實務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需要,多數之貨物於碼頭或港口卸下之後,要送到運送人能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接管之貨物集散地或集散站;貨物的運送可採複合運送,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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