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39 - 新版國貿條規-解析與運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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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DAT 之風險移轉
賣方必須在約定交貨期日或約定期間內,交付到買方指定
之目的港口或目的地 (port or place of destination) 之貨物集
散地,將貨物自抵達之運輸工具卸下,交由買方處置。賣方必
須承擔貨物送達至目的港或目的地之貨物集散地,因滅失或毀
損之一切風險。貨物集散地包含任何地點,諸如碼頭 ( 港
口)、倉庫、貨櫃集散地 (貨櫃場),或公路鐵路貨物集散站、
航空貨物集散站等。買方必須自負風險及費用辦理貨物輸入通
關手續 ,若買方怠於辦理貨物輸入通關致貨物受損害 (例如:
海關拍賣貨物),須自行承擔風險。
DAT 可適用於任何一種運送方式,今以複合運送方式來
說明,複合運送方式之最後一段 (the last leg of carriage) 運
送途程可能是陸運段,也可能是海運段:
[例如]
貨物自德國慕尼黑以火車運至瑞士蘇黎世,將貨物從火車
卸下,存於火車之保管貨物之倉庫,賣方以 DAT Zurich 報
價,賣方負擔貨物於存放鐵路局貨物集散站卸下之費用及風
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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