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39 - 新版國貿條規-解析與運用
P. 139

一、DAT 之風險移轉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賣方必須在約定交貨期日或約定期間內,交付到買方指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目的港口或目的地 (port or place of destination)  之貨物集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散地,將貨物自抵達之運輸工具卸下,交由買方處置。賣方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須承擔貨物送達至目的港或目的地之貨物集散地,因滅失或毀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損之一切風險。貨物集散地包含任何地點,諸如碼頭  ( 港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口)、倉庫、貨櫃集散地 (貨櫃場),或公路鐵路貨物集散站、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航空貨物集散站等。買方必須自負風險及費用辦理貨物輸入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手續 ,若買方怠於辦理貨物輸入通關致貨物受損害 (例如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海關拍賣貨物),須自行承擔風險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DAT 可適用於任何一種運送方式,今以複合運送方式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說明,複合運送方式之最後一段 (the last leg of carriage)  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送途程可能是陸運段,也可能是海運段: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[例如]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貨物自德國慕尼黑以火車運至瑞士蘇黎世,將貨物從火車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卸下,存於火車之保管貨物之倉庫,賣方以 DAT Zurich 報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價,賣方負擔貨物於存放鐵路局貨物集散站卸下之費用及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險。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5
   134   135   136   137   138   139   140   141   142   143   14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