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36 - 新版國貿條規-解析與運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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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重點指引
DAT 得適用於各種運送方式 (例如:空運、路運、鐵路
運 ) ;亦 得適 用於 複合 運送 ( 逾一 種以 上運 送方 式之 運
送)。
賣方必須自負費用簽訂運送契約,將貨物運至約定目的港
或目的地之指定貨物集散地。
賣方自負風險及費用辦理貨物輸出通關手續。
賣方必須在約定交貨期日或約定期間內,交付貨物至指定
目的港或目的地之貨物集散地,將貨物自抵達之運輸工具
卸貨 (unload the goods),交由買方處置。
終點站是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之貨物集散地,此貨物集散
地包含任何地點,諸如碼頭 (港口)、倉庫、貨櫃集散地
(貨櫃場)、或公路、鐵路、航空貨物集散站等。
於約定期日或期間內,賣方交付貨物予買方指定目的地點
之 Terminal,支付貨物運至 Terminal 之運費。
買方必須自負風險及費用辦理貨物輸入通關手續。
賣方無義務保險,但為自身之權益而購買保險。買方對賣
方無簽訂保險契約之義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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