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36 - 新版國貿條規-解析與運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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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重點指引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   DAT 得適用於各種運送方式 (例如:空運、路運、鐵路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運 ) ;亦 得適 用於 複合 運送  ( 逾一 種以 上運 送方 式之 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送)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   賣方必須自負費用簽訂運送契約,將貨物運至約定目的港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或目的地之指定貨物集散地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   賣方自負風險及費用辦理貨物輸出通關手續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   賣方必須在約定交貨期日或約定期間內,交付貨物至指定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目的港或目的地之貨物集散地,將貨物自抵達之運輸工具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卸貨 (unload the goods),交由買方處置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   終點站是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之貨物集散地,此貨物集散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地包含任何地點,諸如碼頭 (港口)、倉庫、貨櫃集散地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貨櫃場)、或公路、鐵路、航空貨物集散站等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   於約定期日或期間內,賣方交付貨物予買方指定目的地點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 Terminal,支付貨物運至 Terminal 之運費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   買方必須自負風險及費用辦理貨物輸入通關手續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   賣方無義務保險,但為自身之權益而購買保險。買方對賣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方無簽訂保險契約之義務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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