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33 - 新版國貿條規-解析與運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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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諸如:運送之方式、目的地)  之範圍;除在特定貿易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項 下,按以往 慣例無須包 裝之貨物; 賣方必須以 自身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 費用,依據 貨物運輸之 需要予以包 裝。亦即除 無須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包 裝之貨物外 ,貨物在交 付前賣方必 須對貨物給 予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運送所需之 包裝。另除 在買賣契約 訂定前,買 方已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就 貨物需予以 特別包裝之 要求通知賣 方,否則, 賣方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得以適合個別貨物運送之通常方式 (例如:海運與空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方式之包裝通常是不同的)  包裝該等貨物。另外,貨物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 包裝需給予 適當之標識 ,使運送人 在處理該等 貨物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運送事宜或買方提領貨物時,能辨識該等貨物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買方         通 常交貨時之 檢查作業, 如前所述, 屬賣方之義 務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但倘在買方或出/進口當局要求或強制實施為貨物裝船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前 ,確保貨物 與契約或官 方規定符合 所需之「檢 驗」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inspection),則依據國貿條規之規定解析,一般裝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前 強制性檢驗 費用係歸買 方負擔,輸 出國當局所 強制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實 施檢驗所衍 生之費用歸 負責辦理輸 出通關之一 方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責。至於以 CIP 條規交易,賣方負責辦理輸出通關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因此,輸出國當局所強制實施者係歸賣方負擔。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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