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30 - 新版國貿條規-解析與運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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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交易雙方充分之通知
新版國貿條規 CIP 條規中,為履行交易之特定義務 (主要
為貨物之交接),買賣方對交易相關資訊有通知對方之義務,
其規定說明如下:
賣方 對於賣方依據約定於 ( 出口地 ) 指定地區之指定地點
(如有指定點時),在議定之期日或期間內,將貨物交付
賣 方指定之運 送人處理之 事實,賣方 必須通知買 方,
以確認貨物之交付。
另 賣方對 於讓 買方能 夠採 取通常 必要 手段 (to take
measures that are normally necessary) 得以在約定之
目的地提領貨物之一切資訊 (例如:貨物承載之運送工
具、預計之到達日…) 等,給予買方任何通知,以便買
方得以安排在目的地貨物之通關 (倘需要辦理輸入通關
手續時)、倉儲、轉運或其他與提領貨物之相關事宜。
買方 倘買方在有權決定賣方於出口地之發貨時間及/或進口
地 指定目的地 或該地區內 指定之提貨 地點,則買 方需
將 其決定充分 通知賣方, 以便賣方可 以安排貨物 之發
送及運送相關事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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