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30 - 新版國貿條規-解析與運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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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交易雙方充分之通知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新版國貿條規 CIP 條規中,為履行交易之特定義務 (主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為貨物之交接),買賣方對交易相關資訊有通知對方之義務,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規定說明如下: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賣方        對於賣方依據約定於  ( 出口地 )  指定地區之指定地點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如有指定點時),在議定之期日或期間內,將貨物交付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賣 方指定之運 送人處理之 事實,賣方 必須通知買 方,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確認貨物之交付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另 賣方對 於讓 買方能 夠採 取通常 必要 手段  (to take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easures that are normally necessary)  得以在約定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目的地提領貨物之一切資訊 (例如:貨物承載之運送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具、預計之到達日…)  等,給予買方任何通知,以便買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方得以安排在目的地貨物之通關 (倘需要辦理輸入通關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手續時)、倉儲、轉運或其他與提領貨物之相關事宜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買方        倘買方在有權決定賣方於出口地之發貨時間及/或進口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地 指定目的地 或該地區內 指定之提貨 地點,則買 方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將 其決定充分 通知賣方, 以便賣方可 以安排貨物 之發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送及運送相關事宜。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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