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34 - 新版國貿條規-解析與運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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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其他義務
新版國貿條規 CIP 條規中,買賣方有關資訊協助等相關
義務之規定,說明如下:
賣方 在可適用之範圍,應買方之請求,由買方負擔風險與費
用,賣方應提供或協助買方取得,買方為貨物進口通關
及將貨物運至最終目的地 (例如:買方之倉庫),所需之
任何單據及資訊,包含通關安檢相關之資訊,例如:產
地證明書或檢驗 (或檢疫) 證明書。
買方 對於賣方履行依據本規則之規定,必須協助買方取得貨
物輸入,及必要時通過任何國家,直至貨物運送至最終
目的地,所需要之任何單據或資訊,包含安檢之相關資
訊。買方必須以及時 (timely) 之方式,通知賣方為達成
前述之作為所需之安檢資訊 (security information)。
在可適用之範圍,例如: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輸出入管
理,應賣方之請求,以賣方之需求、風險與費用,買方
應提供或協助賣方取得賣方為貨物運送及出口通關,所
需之任何單據及資訊,包含安檢相關之資訊,例如:申
請前述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輸出許可,所需之進口國政
府核發 之國 際進口 證明 書或最 終用 途說明 書 或 保證文
件。在必要之情況下,該等貨物經由任何國家運送所需
者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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