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29 - 新版國貿條規-解析與運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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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買賣雙方之義務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新版國貿條規 CIP 條規中,當事人就交付貨物、貨款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商業發票及相關單據之義務,說明如下: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賣方之義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買方之義務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為買方於進口地報關及實際提                   買方必須依據買賣契約之約定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領貨物之需要,賣方必須將符                   支付所 交易 貨物之 價金  ( 貨款 )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買 賣契約約定 之貨物〔例                  給賣方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如:符合所約定或載明貨物名                   買方亦須依本條規之規定,在指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稱、型號 (如有者)、數量、單                 定之交貨地點 (風險移轉點),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價及金額等 之貨物〕、 商業發                 受賣方交付之貨物,並在買賣契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票及其他買賣契約所要求之證                   約指定目的地自運送人處提領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明文件 (例如:產地證明書或                  物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檢驗證明書等通常為報關所需                   亦即以本條規交易,交貨地 (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者)  等,交付買方,以便買方                 險移 轉點 )  在運 送之起點, 但買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在目的地之報關 (倘須報關時)                 方實際提領貨物之地點在指定目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及/或提貨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地  ( 例如 :在 國際 貿易 之 場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,通常為進口地)。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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