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29 - 新版國貿條規-解析與運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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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買賣雙方之義務
新版國貿條規 CIP 條規中,當事人就交付貨物、貨款與
商業發票及相關單據之義務,說明如下:
賣方之義務 買方之義務
為買方於進口地報關及實際提 買方必須依據買賣契約之約定,
領貨物之需要,賣方必須將符 支付所 交易 貨物之 價金 ( 貨款 )
合買 賣契約約定 之貨物〔例 給賣方。
如:符合所約定或載明貨物名 買方亦須依本條規之規定,在指
稱、型號 (如有者)、數量、單 定之交貨地點 (風險移轉點),接
價及金額等 之貨物〕、 商業發 受賣方交付之貨物,並在買賣契
票及其他買賣契約所要求之證 約指定目的地自運送人處提領貨
明文件 (例如:產地證明書或 物。
檢驗證明書等通常為報關所需 亦即以本條規交易,交貨地 (風
者) 等,交付買方,以便買方 險移 轉點 ) 在運 送之起點, 但買
在目的地之報關 (倘須報關時) 方實際提領貨物之地點在指定目
及/或提貨。 的地 ( 例如 :在 國際 貿易 之 場
合,通常為進口地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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