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86 - 新版國貿條規-解析與運用
P. 286
表彰貨物之運送單據有已裝載之提單 (Bill of Lading)、
不可轉讓海運貨單 (Non-negotiable Sea Waybill)、傭船提單
(Charter Party B/L)、後段 (the last leg of carriage) 係海運
段之複合運送單據等。傳統的貨運單據係採有紙化之型式,但
為因應電子資料交換資訊,賣方可提供無紙化之電子記錄,提
示交貨之證明。加入 WTO 之國家,均推動貿易自由化,進出
口通關均採自動化作業,海關通常設於對外貿易之港口或機
場,通關作業用電腦連線,以電子資料傳輸取代人工遞送文書
之作業,以標準化格式及電腦加值網路業務,增加資料處理之
正確性及作業效率。當買方要求電子資料之交貨證明,賣方應
依約定提供。
四、貨物之檢查、包裝、標示
賣方必須支付交貨所需的檢查作業 (checking operation)
(例如:檢查品質、丈量、過磅、計數) 費用及出口國家之主
管機關依法令規定對貨物強制作出口前檢驗所產生之費用。強
制性之出口前檢驗費除外,買方必須支付任何裝運前檢驗
(Pre-shipment Inspection, PSI) 之費用。商品因性質不同,
有些要考量消費者之使用安全、健康及環保問題,
屬於歐盟指令 (European Directives) 範圍且在歐盟地區
銷售的產品,必須標示 (mark) 載有指定的 CE 標誌,這是法
令 規定。目 標市場在 歐洲經濟 區 (European Economic Area,
EEA) 內,即必須獲得 CE 標誌 (CE marking),這是採國際標
準化組織 (International Standard for Organization, ISO) 所
27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