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87 - 新版國貿條規-解析與運用
P. 287

規範之品質標準認證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國家如日本採 JIS (Japanese Industrial Standards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標準 、美 國食 品暨 藥物 管理 局  (U.S.  Food and  Drug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Administration, FDA)  之檢驗等。有些商品為防止植物病蟲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害,出口前須作防蟲害之檢驗。賣方必須支付出口國家之主管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機關依法令規定,對貨物強制作出口前檢驗所產生之費用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賣方為在目的港交付貨物,必須自負費用將貨物包裝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除非依特定交易,交付之貨物通常不加包裝。例如大宗物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運送 (carriage of bulk commodities),依其性質及交易習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慣,通常貨物不加包裝),買賣契約簽訂前應讓賣方知悉貨物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運送。貨物之外包裝應予適當標示。需要包裝之貨物,應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買賣契約中明定其包裝及標示事項。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、其他義務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賣方必須依買方之要求,由買方承擔風險及費用,協助買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方為貨物輸入所需要,取得任何單據 (例如:產地證書、檢疫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證明)  或資訊,包括貨物之安檢相關之資訊,及協助經過任何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國家將貨物轉運至指定目的地港口以外之其他地點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買方必須依賣方之要求,提供任何貨物之安檢相關資訊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賣方因提供或協助取得單據及資訊所發生之一切費用,需由買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方承擔。依賣方之請求,風險及費用由賣方承擔之情況,提供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或協助賣方將貨物經過任何國家,轉運所需之單據或資訊,包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括安檢相關之資訊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73
   282   283   284   285   286   287   288   289   290   291   29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