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87 - 新版國貿條規-解析與運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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規範之品質標準認證。
其他國家如日本採 JIS (Japanese Industrial Standards)
標準 、美 國食 品暨 藥物 管理 局 (U.S. Food and Drug
Administration, FDA) 之檢驗等。有些商品為防止植物病蟲
害,出口前須作防蟲害之檢驗。賣方必須支付出口國家之主管
機關依法令規定,對貨物強制作出口前檢驗所產生之費用。
賣方為在目的港交付貨物,必須自負費用將貨物包裝。
(除非依特定交易,交付之貨物通常不加包裝。例如大宗物資
之運送 (carriage of bulk commodities),依其性質及交易習
慣,通常貨物不加包裝),買賣契約簽訂前應讓賣方知悉貨物
之運送。貨物之外包裝應予適當標示。需要包裝之貨物,應在
買賣契約中明定其包裝及標示事項。
五、其他義務
賣方必須依買方之要求,由買方承擔風險及費用,協助買
方為貨物輸入所需要,取得任何單據 (例如:產地證書、檢疫
證明) 或資訊,包括貨物之安檢相關之資訊,及協助經過任何
國家將貨物轉運至指定目的地港口以外之其他地點。
買方必須依賣方之要求,提供任何貨物之安檢相關資訊,
賣方因提供或協助取得單據及資訊所發生之一切費用,需由買
方承擔。依賣方之請求,風險及費用由賣方承擔之情況,提供
或協助賣方將貨物經過任何國家,轉運所需之單據或資訊,包
括安檢相關之資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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