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84 - 新版國貿條規-解析與運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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束,於適用該公約時可減少爭議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賣方必須簽訂或購買運送契約,將貨物自交貨地之約定交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付地點 (如有),運送至指定目的港,或該港口之任何地點 (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經約 定 ) 。此項 運送契約 必須由賣 方自負費 用按通常條件簽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訂,且提供經由通常航線,以運送該類型貨物銷售所常用類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船舶運送。買方對賣方無簽訂運送契約之義務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賣方對買方無簽訂保險契約之義務。賣方必須依買方之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求,由買方負擔風險及費用 (如有),提供買方為取得保險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需之資訊。買方為貨物於運送過程中安全之需求、或買方為自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身之權益而購買保險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買賣雙方充分之通知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   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任何必要通知,為使買方採取通常必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措施以提領貨物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貨物裝載於裝載港船舶上,或購買已裝上船舶之貨物交由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買方處置,即達成貨物交付,自該時點起買方承擔貨物滅失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毀損的一切風險。買方為自身之權益而購買保險以減低運輸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風險,因此賣方於交付貨物時,有通知買方之義務。若賣方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於通知交付貨物事宜,致買方未適時購買保險,因運輸風險發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生而受損害,在各國準據法規範下,賣方有違反買賣契約之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執。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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