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80 - 新版國貿條規-解析與運用
P. 280

(Destination THC, DTHC) 要向買方收取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海運段         裝載港 THC              目的港 THC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運費        (Origin THC)      (Destination THC)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賣  方           V             V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買  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V (運送人的商業實務)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賣方之報價 CFR,運費由賣方負擔,此運費是否包括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目的港之卸貨費?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因為運送人現階段之作業實務與 Incoterms 2010 所表述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差異,國貿條規引言表述「運費有時包含港口或碼頭作業費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及搬運貨物的費用,而運送人或碼頭營運人很有可能向領取貨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物的買方收取這些費用」。因此,買賣雙方以契約之約定來解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決,賣方以 CFR 報價,運費是否含目的港之卸貨費,應於買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賣契約中明示讓買方知道,以避免買方重複支付目的港之港口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作業費,一次是賣方總售價之一部分,另一次由運送人或港區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作業人單獨再向買方收取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運送人的商業實務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在 1990 年以前,船方習慣採單一收費,當中包括所有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費及港口 作業費。 1990 年以後,大多 數船公司 實行分 項 收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費,就運費及港口作業費分別徵收費用。此作法有兩個作用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首先是有助於提高航運收費的透明度,使託運人可以知道他們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支付給船公司的海運段運費和支付作為在裝卸貨物港口作業費



                  266
   275   276   277   278   279   280   281   282   283   284   28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