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76 - 新版國貿條規-解析與運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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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何方負責貨物之保險?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賣方對買方無簽訂保險契約之義務,可是,賣方必須依買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方之請求,且由買方負擔風險及費用 (如有),提供買方為取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得保險所需之資訊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依 CFR 條規,當賣方達成交付之後,海上或內陸水路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送之風險由買方負擔,買方為自身之權益而保險。B 國之買方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在當地購買保險,保險所需之資訊例如貨品明細、金額、船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及裝載日期等,賣方須依買方之請求提供該資訊;B 國之買方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在當地購買保險,發現費用較高時,可向在賣方國家 (A 國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保險人購買保險,賣方必須依買方之請求提供買方為取得保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險所需之資訊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保險之功能在於分散危險,分散因不可預測之事故所造成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損失。海上運輸之意外事故不可預測,若貨物在買方指定裝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載港裝載上船舶之後,貨物滅失或毀損之一切風險由買方承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擔。若買方未對貨物作運輸保險,當危險事故發生時,則暴露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於風險中。CFR 條規賣方無義務購買保險,但賣方以買方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請求、風險及費用為計算,須提供買方購買保險之必要資訊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買方為自身權益而購買保險,透過保險而減輕危險事故發生所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受之損害。茲敘述相關規定如下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 在託收、記帳,或預先付款之結算,CFR 交易條件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買方為自身權益而購買貨物運輸保險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  在信用狀交易,開狀銀行對 CIF 或 CIP 條規,直接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信用狀明示由受益人提示保險單據。若屬 CFR 之國貿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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