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76 - 新版國貿條規-解析與運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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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何方負責貨物之保險?
賣方對買方無簽訂保險契約之義務,可是,賣方必須依買
方之請求,且由買方負擔風險及費用 (如有),提供買方為取
得保險所需之資訊。
依 CFR 條規,當賣方達成交付之後,海上或內陸水路運
送之風險由買方負擔,買方為自身之權益而保險。B 國之買方
在當地購買保險,保險所需之資訊例如貨品明細、金額、船舶
及裝載日期等,賣方須依買方之請求提供該資訊;B 國之買方
在當地購買保險,發現費用較高時,可向在賣方國家 (A 國)
之保險人購買保險,賣方必須依買方之請求提供買方為取得保
險所需之資訊。
保險之功能在於分散危險,分散因不可預測之事故所造成
之損失。海上運輸之意外事故不可預測,若貨物在買方指定裝
載港裝載上船舶之後,貨物滅失或毀損之一切風險由買方承
擔。若買方未對貨物作運輸保險,當危險事故發生時,則暴露
於風險中。CFR 條規賣方無義務購買保險,但賣方以買方之
請求、風險及費用為計算,須提供買方購買保險之必要資訊。
買方為自身權益而購買保險,透過保險而減輕危險事故發生所
受之損害。茲敘述相關規定如下:
1. 在託收、記帳,或預先付款之結算,CFR 交易條件,
買方為自身權益而購買貨物運輸保險。
2. 在信用狀交易,開狀銀行對 CIF 或 CIP 條規,直接在
信用狀明示由受益人提示保險單據。若屬 CFR 之國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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