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72 - 新版國貿條規-解析與運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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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貨物滅失或毀損之風險移轉
貨物滅失或毀損之風險,以貨物裝載上船舶為風險移轉之
分界點。
傳統之觀念為貨物在出口國之裝載港越過船舷 (ship's
rail) 時,即屬賣方交付貨物予買方,惟吊裝吊卸越過船舷並
非唯一之裝卸方式,尚有其他之裝卸方式,例如:Tokyota 或
Benz、BMW、FORD 汽車業,港口作業費仍存在,賣方於海
運出口時並未將汽車放置於貨櫃,而是在碼頭作業區直接將汽
車 開 進船舶 後 方之入 口 艙門, 以 駛上駛 下 (roll-on/roll-off)
之方式裝卸,汽車裝載於船舶上不採貨物越過船舷之方式。以
貨物越過船舷作風險之移轉點,此定義之範圍較小,不能涵蓋
實務上貨物裝卸之全部方式,故 ICC Incoterms 2010 不採用
越過船舷,而採貨物裝載上船為風險移轉之分界點。
賣方必須於約定之期日或期間,賣方將貨物裝載於裝載港
之船舶上,或購買已裝上船舶之貨物交由買方處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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