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69 - 新版國貿條規-解析與運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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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交付,使物流更順暢,買賣雙方因互利且相互依存,維繫交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易之伙伴關係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賣方將貨物交到船上後因意外事故而發生額外費用,不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擔該額外費用,為排除意外障礙 (hindrance),例如:冰山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良天候條件、擁塞、勞工罷工 (strike)、政府命令、戰爭或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軍事行動等,運送人行使轉運權利而發生之費用,由買方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擔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將貨物裝載於裝載港之船舶上,有吊裝吊卸方式,也有駛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駛下 (roll-on /  roll-off)  之方式。大噸位之船舶載貨量則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多,載貨充足時運送人可減低營運成本。但因地理因素,有些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港口水淺,深度不足因應大噸位船舶停泊,船舶只好停泊在水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深之外海,由駁船接駁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複合運送之情況,貨物交付予第一運送人時,風險即移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給買方。例如賣方於××科學園區,貨物交付予買方指定之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送人 (○○貨運公司),以卡車運送至基隆港,再將貨物交由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運送人以海運方式,貨物裝於船舶上,從基隆港運至紐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港,即以兩種不同運送方式完成全程運輸之複合運送 (本例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段路運一段海運),賣方於貨物交付予運送人時,風險即移轉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予買方。若賣方採 CFR 條規,則貨物裝載於指定裝載港 (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隆港) 之船舶上,風險即移轉給買方。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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