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70 - 新版國貿條規-解析與運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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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國內及國際性之跨國交易
1993 年 1 月 1 日,歐洲單一市場正式啟動,商品、資
金、服務和人員開始在歐盟成員國內部自由流通。會員國間之
交易,無關稅之障礙,歐盟支持 Incoterms 規則適用國內交
易。
非屬經濟同盟之國家,契約當事人買賣雙方均在同一國
家,貨物裝載於江河載運量小之船舶運送,在內河之輪船上交
貨,自國內某一內河港到任一其他內河港,也可適用 CFR 條
件。契約當事人均在同一國家,例如:國內某一貿易商向國內
製造商採購,要求製造商以 CFR Hamburg 報價,貨物自台灣
出口到德國,約定出口通關之手續及費用由製造商負擔;約定
製造商之報價包含自出口之港口 (例如:Kaohsiung) 到目的
地之卸貨港 Hamburg 海運運費,這是在國內報價交易,但實
際是要將貨物銷售至國外。CFR 條件,契約敘明賣方要安排
貨物運送至買方指定之目的地卸貨港。
買賣雙方 於買賣契 約使用 CFR ,例如:買方在英 國倫
敦,賣方之報價為 CFR London ,若買方要求 “arrival
London not later …. (date) …..”,此要求則不是 CFR 之範圍
內,對賣方顯屬不利。貨物何時抵達倫敦? 貨物可能因不可
抗力事件而遲誤抵達目的港,未於約定之時間抵達,賣方即違
約,賣方能掌控的是何期日或期間內,交付貨物、在裝運港船
上交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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