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68 - 新版國貿條規-解析與運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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航行中之商品常在途中將貨物一再轉售,例 A 賣給 B,B
再賣給 C 交由 C 處置。C 可再銷售予 D…等。A 賣方將貨物
賣給 B 買方,A 安排貨物由運送人裝載上船,船舶在海上航
行,此時可能 B 方購買已裝上船舶之貨物,將航行中之同一
批貨賣給 C 買方,B 方並未將貨物裝運上船 (貨物沒越過船
舷),是直接將航行中之貨物賣給 C。就 C 買方而言,貨物就
在同一船舶上,沒有貨物越過船舷的問題,B 可透過交付提單
或依運送契約達成貨物之交付,這符合連環買賣 (string
sales),大宗貨物 (屬農礦產品例如:原油、礦砂、穀物、大
豆、小麥等) 之交易有諸多採此實務。完成貨物之交付是界定
風險移轉點,新規則將交付之範圍作更清楚、明確的敘述,可
減少買賣契約有關交付之法律上爭議。
運 輸 業因造 船 技術精 進 ,商品 之 包裝不 同 ( 例 如:汽
車),採駛上駛下之裝卸,貨物裝運上船,並非部採吊裝吊卸
越過船舷之方式,駛上駛下或吊裝吊卸均是使貨物裝載上船之
方式,故新規則採賣方將貨物裝載於裝載港之船舶上,或購買
已裝上船舶之貨物交由買方處置,即達成交付。
小宗貨物 (特定包裝之貨物),賣方可依買方之請求,將
貨物交付予運送人並簽訂運送契約、交貨後貨物預計抵達目的
地港 口之時間 (ETA) 要 通知買方 、買方作 三角貿易 之物流
時,協助買方為貨物輸入所需要,取得任何單據[例如:產地
證書、檢疫證明、檢驗證書 (clean report of finding)]或資
訊及協助經過任何國家將貨物轉運至指定目的地港口以外之其
他地點。賣方對其交貨提供連環買賣之服務,達成目的地港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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