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66 - 新版國貿條規-解析與運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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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HC 可分「裝載港 THC」及「目的港 THC」,主要包括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貨物於港口或碼頭作業區,吊裝、吊卸貨之費用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  貨物送至碼頭之裝卸貨、移動機械使用費、海關封條等費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裝載港 THC 稱 Origin Terminal Handling Charges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OTHC ; 目的港 THC 稱 Destination Terminal Handling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Charges, DTHC。美國不使用 THC 此術語,而使用目的港交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貨費 (Destination Delivery Charge, DDC)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運費」是否包含裝載港 THC 及目的港 THC?運送人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商業實務解釋是不包含在內,運費係港對港間之海運段運送費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而言。但國際商會就 CFR 所論述賣方必須支付運費及源自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簽訂運送契約所發生之任何其他費用,包括貨物裝載費用及依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運送契約項下貨物在約定之目的港由賣方負擔之任何卸貨之費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 。很明顯 地, CFR 項 下運費 依運送契 約係賣方 負擔卸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時,才由賣方負擔,運費也包含裝載港 THC 及目的港 THC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在內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契約明定何方承擔目的港卸貨費,減低交易爭議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國際商會所制訂的規則,無強制船方遵守之約束力。有賴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於交易當事人在契約上明定何方  ( 買 方或賣方 )  承擔目的港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THC。例如賣方在 proforma invoice 明定 DTHC 由何方 (買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方/賣方)  負擔。若賣方已支付 DTHC,可向船方索取佐證單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據 (supporting document)  供 買方參考,或提單明示 DTHC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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