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64 - 新版國貿條規-解析與運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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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重點指引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   CFR 僅適用於海運或內陸水路運送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   賣方必須簽訂或購買運送契約,將貨物自交貨地之約定地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點,運送至指定目的港,或該港口約定之任何地點。賣方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支付將貨物自裝載港運至指定目的港,或該港口約定之任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何地點所需的運費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   賣方必須自負風險及費用辦理貨物輸出通關手續。賣方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擔成本及運費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   若賣方依其運送契約承擔於目的港之指定地點與卸貨有關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費用,除非當事人間另有約定,該等費用賣方無權要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買方歸還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   賣方必須於約定時間或約定期間內,將貨物裝載於裝載港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船舶上,或購買已裝上船舶之貨物交由買方處置,即達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成交付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   CFR 可適用於商品連環買賣 (string sales)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   買賣契約通常會明確表明目的港,而不會敘明裝載港。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買方有特定利益,可在買賣契約明定裝載港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   賣方對買方無簽訂保險契約之義務。買方為自身之權益而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購買保險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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