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61 - 新版國貿條規-解析與運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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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ncoterms 2000 對 FOB 交易,貨物在指定裝運港越過船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舷時賣方即完成交貨義務,應由買方負擔危險。但所謂危險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擔是指買賣標的物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而發生毀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滅失時,該項危險之負擔而言。若系爭標的物於訂約時即具有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瑕疵,且係因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所致,自應構成給付不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全,而與危險負擔無涉。貨物滅失或毀損之風險,係指不可歸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責於買賣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而發生滅失或毀損。侵害他人之專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利權由賣方所引起,買方不承擔貨物滅失或毀損的一切風險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新版國貿條規 FOB 賣方之交付,其解釋為賣方必須於約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定時間或期間內,將貨物裝載於買方指定裝載港之船舶上,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購買已裝上船舶之貨物交由買方處置。對貨物在交付前品質上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爭議或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所致之法律爭執,即使完成賣方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交付,亦無法解決此買賣契約之法律問題。Incoterms 不涉及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關應付之價金、付款之方式,亦不處理貨物所有權之移轉,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或買賣契約違約之後果。Incoterms 僅為買賣契約之一部分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而不是完整之買賣契約。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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