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74 - 新版國貿條規-解析與運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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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CFR 之風險移轉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CFR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Cost and Freight)                 風  險  移  轉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賣方達成交付 (即賣方必須於約定期日或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期間內,將貨物裝載於裝載港之船舶上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或購 買已裝上 船舶之貨 物交由買 方處置 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賣方            時止。但通知事項諸如裝運貨物之時間及/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或在指定目的港內之收受貨物地點,買方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怠於給賣方充分通知,因而使貨物滅失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毀損之一切風險,賣方不承擔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 賣方達成交付時起,買方負擔貨物滅失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或毀損之一切風險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  對可辨認之契約貨物,買方有權決定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約定期間 內 裝運貨物 之 時間,及 / 或在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買方               指定目的港內之收受貨物地點,買方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須將其決定給予賣方充分的通知。若買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方怠於通知賣方,則買方自約定裝船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或裝船期間屆滿日起,負擔貨物滅失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或毀損之一切風險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因 外部之偶 然或意外 事件,或 買方內部 之作業過 失  ( 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如:怠於通知船名、裝載地點及合意之交貨時間)  所致風險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國貿條規明示買方要承擔風險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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