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74 - 新版國貿條規-解析與運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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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CFR 之風險移轉
CFR
(Cost and Freight) 風 險 移 轉
賣方達成交付 (即賣方必須於約定期日或
期間內,將貨物裝載於裝載港之船舶上,
或購 買已裝上 船舶之貨 物交由買 方處置 )
賣方 時止。但通知事項諸如裝運貨物之時間及/
或在指定目的港內之收受貨物地點,買方
怠於給賣方充分通知,因而使貨物滅失或
毀損之一切風險,賣方不承擔。
1. 賣方達成交付時起,買方負擔貨物滅失
或毀損之一切風險。
2. 對可辨認之契約貨物,買方有權決定在
約定期間 內 裝運貨物 之 時間,及 / 或在
買方 指定目的港內之收受貨物地點,買方必
須將其決定給予賣方充分的通知。若買
方怠於通知賣方,則買方自約定裝船期
日或裝船期間屆滿日起,負擔貨物滅失
或毀損之一切風險。
因 外部之偶 然或意外 事件,或 買方內部 之作業過 失 ( 例
如:怠於通知船名、裝載地點及合意之交貨時間) 所致風險,
國貿條規明示買方要承擔風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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